【年度经典案例】窦某某伪造、变造、交易国度构造证件罪案
2017-03-07
【包办状师】杨力、李晶晶
【当事人及诉讼位置】窦某某,犯法怀疑人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0日犯法怀疑人窦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交易国度构造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太原市某把守所。
包办状师掌握机遇,在该案检察批捕阶段向查察院递交了对窦某某不予同意拘捕的状师意见,并屡次与查察官举行相同,论述不必要对窦某某接纳拘捕步伐的来由。
【案件后果】
查察院采取包办状师意见,以为窦某某“无拘捕须要”,决议对窦某某不予同意拘捕。同日,太原市公安局某分局决议对窦某某取保候审,太原市某把守所对其予以开释。该案未进一步侦查,曾经了案。
【当选来由】
本案的包办状师依据执法的划定,充实发扬辩护人在批捕步伐中的作用,实时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意见,而且获得了较好的后果,具有典范性。